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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非法经营案)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2-04-12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龙检刑不诉〔2021〕650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031983********,汉族,职高,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路**号**层**房,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小区**居**,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1年4月2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1年4月3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肖某某、骆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29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肖某某、骆某某成立**(深圳)贸易有限公司,主要经营业务为承接图文广告印刷。2019年11月以来,被不起诉单位**(深圳)贸易有限公司明知没有经营资质,为非法牟利,通过淘宝网接受淘宝会员“雅**”(身份不详)的订单,为其印制大量**类书籍,印制完毕后按“雅**”提供的收货地址分别给全国不同用户寄送。

    2021年4月1日13时许,民警对**(深圳)贸易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公司存放有15本名为《**大全》的疑似非法出版物,随后在打印机里发现《**入门指南》等疑似非法出版物的电子版65本。经鉴定,上述名为《**大全》、《**入门指南》等66种出版物无出版单位或出版号,未按要求表明出版信息,均为非法出版物。经检查姜某某的支付宝收款记录,“雅**”自2019年以来向姜某某等人下单支付印制非法出版物的金额为276830.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疑似非法出版图书80本、电脑一部、营业执照、手机一部等;2书证:抓获经过、人员信息表、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微信聊天记录、邮寄**类书籍快递清单、客户订制**类书籍清单、雅**在淘宝店的订单信息、微信聊天记录、打印**类书籍的账单、公司1号打印机存储器截取的雅**公司的文件截图、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神某某、周某某的证言;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姜某某、肖某某、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报告。

本院认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其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已返还所有赃款,经企业合规考察验收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126

                                         (院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