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二部刑不诉〔2022〕Z1号
被不起诉单位:济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公司(以下简称**临沂分公司),成立日期:2012年7月7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076975****,住所:临沂市兰山区**路**号**小区**街楼(***路与**路交汇东),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实际控制人耿某某。
被不起诉人耿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31979********,汉族,大专文化,群众,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住兰山区**路**号**号楼**单元**室,2019年12月30日因涉嫌虚开发票罪被平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31日被监视居住;2021年2月8日被本院监视居住,2021年8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耿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被不起诉人耿某某承建了临沂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邑分公司(以下简称**平邑分公司)的平邑大成商业广场铝合金门窗工程业务,在2018年结算工程款时因**临沂分公司当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点较高,耿某某遂联系济南某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该公司给代开工程款普通发票。后济南某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济南某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义开具给**平邑分公司13张普通发票,金额1287378.96元,税额38621.31元;以济南某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义开具20张普通发票,金额1961165元,税额58835元;以济南某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义开具6张普通发票,金额582524.28元,税额17475.72元。发票合计39张,金额合计3831068.24元,税额合计114932.03元,价税合计3946000.27元。上述发票均被耿某某用来与**平邑分公司结算工程款使用。
另查明,济南某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济南某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济南某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均为暴力虚开团伙控制的空壳公司,上述发票为涉嫌虚开发票。案发后,**临沂分公司已在临沂市兰山区税务局申请给**平邑分公司补开发票,现已补开完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发票明细、工商登记信息等书证;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证人李某某、刘某某证言;被不起诉人耿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济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公司、耿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济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公司现已补缴税款,已完成企业合规管理,耿某某系投案自首,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济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公司、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及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2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