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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云南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2-04-12

大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刑检刑不诉〔2021〕Z14号

被不起诉单位云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1年10月31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58********,注册资本500万元,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经开区信息产业基地********公司*楼3**—3**5办公室,实际经营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世纪城****幢*单元***室,法定代表人姚某某。

诉讼代表人:姚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23071979********。

本案由大连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云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单位云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2011年10月31日,法定代表人姚某某,注册资本金5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国内贸易、货物进出口业务等,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段某某系*甲公司股东。2016年底,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在王某王某的介绍下,结识了被不起诉人段某某,三人研究通过*甲公司经营进口润滑油的生意。2017年初,夏某某将从事润滑油国际贸易的孙某某(另案处理)引荐给段某某等人,孙某某、夏某某、段某某等人商定以*甲公司的名义从孙某某在英国的“威*”公司(VO*** UK LIMITED)进口“艾索欧”(EXOL)牌润滑油在国内销售。

为偷逃应缴税款,谋取非法利益,几人经研究决定以低于实际购买价格的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随后,夏某某、段某某筹措资金,以*甲公司的名义与孙某某的威马公司签订了艾索欧牌润滑油的采购合同,孙某某随即组织货源向国内发货,并指使徐某制作用于向海关申报的虚假合同、发票等,提供给大连**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2017年4月6日、11日及8月2日,*甲公司分3票以低报价格方式向大窑湾海关申报进口了2批次合计76036升艾索欧牌全合成、半合成润滑油。通关后,夏某某负责将润滑油运输至其经营的位于鲅鱼圈的营口**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仓储,并依据*甲公司的销售指令向全国发货。夏某某、段某某按事前约定,将低报价格的差额款96万余元汇入孙某某在国内的农业银行卡。经大连港湾海关计核,犯罪嫌疑单位*甲公司、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段某某以低报价格方式走私进口润滑油3票,完税价格共计1951739元,应缴税款560149.2元,已缴纳283971.13元,偷逃税款276178.07元。

案发后,段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扣押涉案埃索欧润滑油9060瓶,因不宜长期保存,变卖价款280080元上缴国库;云南*甲公司自愿主动退缴违法所得276178.07元,暂存于侦查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工商登记资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询问笔录、银行卡交易明细、虚假报关合同、现金日记账、海关核定证明书等;2. 搜查、扣押笔录、清单等;3.段某某、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云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赃款等情节,并通过了涉罪企业合规审查程序及公开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云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连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