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制冷工程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行政处罚听证案
某制冷工程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三款一案
案件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某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某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总队询问笔录某区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八十条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四)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
有前款...第四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事实之阐明
涉案危险废物的量
仅20公斤,换算成吨是多少
涉案危险废物去向情况
追回一并处理
事实之查明
涉案物质性质?是否查明
涉案物质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对照。
调阅说明书、外文说明书需中文翻译。
事实之实证
违法持续时间?偶尔一次还是长期侥幸?
仅一次,是收废品的个人行为。
态度至关重要
整改情况?
本单位在执法人员行政执法后已及时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进行整改 。
配合调查取证的情况?
本单位在执法人员行政执法时,配合调查取证、配合执法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