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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重视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对自身的影响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1-08-24

-以环保行政处罚听证为例

一、听证程序简介

1、听证范围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2、听证费用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3、听证相关人员

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4、听证的功能

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二、听证会结果的表面影响

1、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其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信息公开

1、行政执法单位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门户网站予以主动公开;情况复杂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7个工作日。

2、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满5年的,不再主动公开。

四、失信的联合惩戒

《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联合惩戒对象为在环境保护领域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上述联合惩戒对象,由环境保护部定期汇总后提供给签署本备忘录的各部门。

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对联合惩戒对象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

(一)限制或者禁止生产经营单位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或者融资行为

1.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2.限制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3.禁止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4.限制参与财政投资公共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活动。

5.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6.依法限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7.对弄虚作假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撤销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

8.失信生产经营单位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海关不予通过认证。

9.限制发行企业债券及公司债券。

10.限制注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11.将生产经营单位的失信信息作为股票发行审核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审核的参考。

(二)停止执行生产经营单位享受的优惠政策,或者对其关于优惠政策的申请不予批准

12.对于享受环保电价加价的燃煤电厂,没收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排放超标相应时段的环保电价款,并从重处以罚款。

13.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14.存在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等违法行为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停止执行已经享受的环境保护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

15.停止执行相关财政性资金支持,或者限制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

16.停止执行投资等领域相关优惠性政策,或者对其关于享受相关优惠性政策的申请不予批准。

(三)在经营业绩考核、综合评价、评优表彰等工作中,对生产经营单位及相关负责人予以限制

17.失信生产经营单位相关负责人适用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有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和影响程度,扣减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直至降低其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等级,并相应扣发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调整。

18.失信生产经营单位相关负责人适用中央统战部等14个部门关于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综合评价有关规定的,不应推荐其为人大代表候选人、政协委员人选,也不得评优表彰。

19.对失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授予文明单位等荣誉称号,已获得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对失信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不得授予道德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已获得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

20.推动各金融机构将失信生产经营单位的失信情况作为融资授信的参考。

21.推动各保险机构将失信生产经营单位的失信记录作为厘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的参考。

22.在上市公司或者非公众上市公司收购的事中事后监管中,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予以重点关注。

23.各市场监管、行业主管部门将失信生产经营单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抽查的比例和频次。

24.有关部门将失信生产经营单位信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五、企业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的两次申辩机会

第一次申辩机会

1、行政机关对有关物品或者场所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可以采取拍照、录像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现场情况。

2、询问当事人及有关人员,要求其说明相关事项和提供有关材料;制作《询问笔录》。

询问笔录的作出时间法律无强制性规定。

3、通常企业在配合行政机关执法检查,接受执法人员询问时不知如何准确表述,阐述时没能正确适用法律语言,和行政机关沟通交流不够专业。错失了最初也是最好的申辩机会。

第二次申辩机会

1、听证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企业人员对事实问题是熟悉的,但涉及法律的问题往往不甚了解,所谓术业有专攻,律师对法律是精通的。在听证会上说服听证主持人及案件调查人员,需要企业人员和律师密切配合。

2、企业申请听证后,在听证日期确定前至少有7日准备时间,这阶段,为了弥补在制作《询问笔录》时的不足,可聘请专业律师参与听证。

3、作为企业方出席听证会的人员,

组合-、法定代表人+1名企业人员+1名律师

(法定代表人熟悉或不熟悉企业环境状况皆可,1名企业人员应熟悉企业环境状况)

组合二、法定代表人+2名律师

(法定代表人熟悉企业环境状况)

组合三、1名企业人员+1名律师

(1名企业人员应熟悉企业环境状况)

上述三种组合较适宜。如律师系该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对该企业环境状况足够了解,也可只委托律师出席听证会。

六、结语

对企业来说,不重视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影响不仅局限于表面上的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更关键的是企业的一次行政处罚记录一旦以信息公开的方式纳入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而被联合惩戒,一处失信,处处受限,长达五年。这是企业不能承受之重。

希望企业重视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对自身的影响,把握好两次申辩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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