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1-19 10:34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新《固废法》”)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对固体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各个环节的管理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2021年以来,上海市生态环境执法系统全面贯彻落实新《固废法》,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组织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以“严”突出执法实效,通过深入宣贯、交叉执法、市区联动、聚焦信访、执法帮扶等形式,不断加深巩固全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和涉废企业对新《固废法》的理解。截至本月,市环境执法总队组织新《固废法》宣贯10余次,市、区两级执法机构立案查处100例固废环境违法行为,处罚金额2300余万元,对涉及危险废物违法犯罪的10起案件移交司法部门,切实形成固废领域执法高压态势。现公布本年度固废专项执法中查处的5例典型违法行为(第一批)如下。
某企业跨省转移利用固体废物未报备案(关键词:跨省)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在专项执法中发现, A企业将其在机械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废钢灰,委托同区B企业收集处理,B企业再将废钢灰通过陆路运至湖南C企业综合利用。经调查,B企业将固废废钢灰由上海转运至湖南利用的行为未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B企业将固体废物转移出上海市进行利用,未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备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的规定,责令B企业立即改正,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A企业因未履行产废单位相应污染环境防治责任的行为另案处理。
“跨省”和“双核实”莫忽视
通过高压执法、普法,企业已对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手续流程较为熟悉,危险废物跨省转移“三步骤”,缺一不可:一是向危废移出地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是获得接受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同意、相关涉及地区(例如运输途经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同意;三是上述手续申请全部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转移。
新《固废法》的修订实施,对企业的工业固废也提出了相应要求:一是产废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二是跨省转移固体废物进行贮存、处置的,须经移出地相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三是跨省转移固体废物进行利用的,须报移出地相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产废单位作为工业固废的产生源头,必须明确掌握工业固废从产生贮存、中段运输到末端处置的全部情况,对上述过程中涉及的所有单位进行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的审核,通过“双核实”和必要的实地查看,确保固废合法依规的“闭环”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