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前形势
2018年3月11日,全国人大通过宪法修正案,将生态文明和建设美丽中国写入宪法。
2018年5月18日至19日,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在北京胜利召开,习近平总书记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确立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
2018年6月1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
2018年7月1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成立以来首次加开常委会会议,通过《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议》。
2019年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生态环境部、公安部、司法部出台《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提出贯彻重典治理污染精神。
二、环境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划分的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有:大气污染责任纠纷、水污染责任纠纷、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放射性污染责任纠纷、土壤污染责任纠纷、电子废物污染责任纠纷、固体废物污染责任纠纷。
近年来法院判决的赔偿数额一再创高。宁夏法院审结腾格里沙漠环境污染公益诉讼系列案,督促8家企业投入5.69亿元修复受损生态环境……
二、环境行政责任
根据《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保护税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环境法律法规规定了多项环境法律责任。
仅以上海地区为例,就规定了诸如未批先建、违反“三同时”制度、配套环保设施未建成,投入生产使用、未批先投、环评文件未备案、超总量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闲置、拆除污染物处理设施、废气超标排放、废气超标排放(在线监测数据)、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扬尘、废水超标排放、废水超标排放严重污染环境、通过雨水排放口排放污水、生产性污水外运处理、将危险废物提供(委托)给无证单位、个人收集、贮存、处置或擅自倾倒危废、无证或未按许可证规定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不按照规定填报或者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未承担土壤修复责任、未按规定对土壤和地下水监测、未采取风险防范或者治理措施、商业经营活动或者工业企业噪声超标、无辐射安全许可证或不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无辐射安全许可证或不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违反台帐管理制度、拒绝现场检查或对被检查时弄虚作假、违反环境信息公开要求、第三方机构违法、违法责任人员及其他环境违法行为等。
在当事人违反生态环境法律后,一般会接到:
1、《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应你单位的要求,现决定于某时在某址,就你单位某行为,违反某法某条的规定一案举行听证。本次听证由某主持,书记员为某。
2、《行政处罚决定书》如当事人不服生态环境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生态环境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的,生态环境行政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听证、行政复议是当事人与行政机关交流沟通的契机。行政诉讼是当事人寻求司法自救的最后机会。
客观事实,当事人是清楚的,法律语言,当事人是不精通的。如何以法律语言说服行政机关,赢得法庭,环境律师,术业有专攻。
四、环境刑事责任
《刑法》分则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章设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专节有:【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走私固体废物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罪】、【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以及【单位犯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处罚规定】。
2017年、2018年人民法院新收污染环境刑事案件2344件、2409件,审结2258件、2204件。据统计,全国检察机关办理污染环境犯罪案件,2016年批捕1677人,2017年批捕2936人,2018年批捕4207人,呈明显上升态势。2018年1月至12月,在刑事检察领域,共批准逮捕涉嫌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9470件15095人,比2017年上升了51.5%;起诉26287件42195人,比2017年上升了21%。
五、企业环境信用
《环境保护法》规定,环境违法信息应当记入社会诚信档案,违法者名单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失信企业一次违法、处处受限。环境信用记录中不良信用信息的公开和可查询期限,一般不得低于5年。
环保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应当联合有关部门,采取以下惩戒性措施:
1建议财政部门依法禁止环境失信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2建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工会组织、有关行业协会以及其他有关机构,不得授予环保失信企业及其负责人先进企业或者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3建议保险机构对环保守信企业予以优惠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对环境失信企业提高费率。
4对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公示环境行政处罚信息的企业,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未按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将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5落实绿色信贷政策,对环境信用不良的企业,严格贷款条件;对环保严重失信企业,不予新增贷款,并视情况逐步压缩贷款,直至退出贷款。
最严格的环保司法制度、最严密的环保法治理念,统一执法司法尺度,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的惩治力度。
2019年,你需要一位生态环境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