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发布的三项规范性文件是前期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重要配套文件,标志着最高人民法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贯彻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其中,《关于确定首批纳入“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国际商事仲裁及调解机构的通知》,确定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五家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以及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调解中心、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两家国际商事调解机构作为首批纳入“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解决平台多元化解决机制的仲裁和调解机构,为形成“一站式”国际商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提供了制度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程序规则(试行)》规定了国际商事法庭受理、送达、审前调解、案件审理、执行、支持仲裁解决纠纷等环节的工作程序,明确了诉讼与调解、司法与仲裁的衔接,对于引导国内外当事人通过“一站式”机制自主选择纠纷解决方式,使国际商事纠纷得到公正高效便捷的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细化了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的职能与组成,专家委员的任职条件、职责与义务,专家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专家委员调解和咨询机制,专家委员的履职保障等内容,使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运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上述规范性文件的施行,标志着诉讼与仲裁、调解有机衔接的“一站式”国际商事多元化纠纷解决平台已正式落成,进入运行阶段。